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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駕需要什麼條件 代駕需要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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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酒駕定罪之後,找代駕的明顯的多了,同時還會有婚禮代駕等等,如果你也想在業餘的時間做代駕,增加自己的收入,那麼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下面是詳細的內容介紹。

代駕需要什麼條件 代駕需要注意事項

代駕需要什麼條件?

一、明確代駕過程中車內財物丟失責任承擔者。

在代駕合同簽訂的時候,建議對酒後顧客身上財物和車內財物進行清理和登記。代駕司機在提供服務中發生財務丟失,如不能證明是顧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應視為違約,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當由代駕司機以及代駕公司承擔。

二、明確代駕合同的效力。

認定顧客和代駕人簽訂代駕協議是不是有效,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若顧客和代駕人事前(即喝酒前)簽訂代駕協議,則該協議當然有效。如果是酒後簽訂的協議,要分三種情況進行認定:

(1)雖喝了酒但沒有喝醉,不影響其辨別能力和行為能力,也不應影響所籤協議的效力;

(2)喝了酒且喝醉了,辨別能力和行為能力受到一定影響,則所籤代駕協議能夠維護雙方合法利益的部分有效,只對一方有利而損害對方利益的部分無效;

(3)喝醉了酒,由成年親戚或者朋友代簽的合同,只要是出於保障顧客利益的原因,就應當具有效力。

三、明確代駕過程中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者。

如果代駕中發生交通事故,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規,首先確認事故雙方的責任。在代駕者負交通事故責任的情況下,事故車有保險的,保險公司應先行賠償(保險公司可向有過錯的代駕人追償);如沒有保險,則由代駕者承擔責任。事故若致使他人人身受到傷害,沒有投保或存在保險差額的,代駕者和車主應首先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之後再根據雙方內部約定確定各自的責任。代駕者是受單位指派代駕,屬職務行為,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不是駕駛員本人,而應該是所在的公司。在代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處理方面,我國部分地區進行了一些嘗試,出台相關處理意見。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九條規定:為機動車使用人提供泊車、代駕等服務過程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提供服務方承擔賠償責任;接受服務方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十七條規定:未參加機動車強制保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機動車所有人在相應的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先行賠償;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對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的損害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代駕需要注意事項

在進行代駕服務前,代駕公司與顧客之間應該籤一份合同,以構成委託合同關係。這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一般來説,酒後(除嚴重醉酒)並不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合同是有效的。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代駕服務的車輛情況(包括車險情況)、出發地和目的地、收取金額等內容,約定發生事故等方面的相關責任等。

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承擔責任的應該是駕駛員,因此,代駕司機應當承擔責任。因為,消費者請人代駕的目的就是要對方將自己安全送達目的地,代駕司機在提供服務中發生交通事故,應視其違約,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當由代駕司機以及代駕公司承擔。

對於車內物品丟失,首先要考慮的是報案。雙方在開始服務之前應該對車內物品共同確認一下,以免説不清楚。如果雙方就車內物品的看管問題有事先約定,應當根據約定確定責任主體;如果沒有約定,確定車內物品丟失的時間就十分重要了。車內物品如果是在代駕司機服務期間丟失的,應由代駕司機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