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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訊成網絡犯罪受害者 馬化騰QQ曾被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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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覆多次的演練後,鄢某終於闖入了騰訊公司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他最後決定篡改一些數據,盜走兩個QQ號碼,以顯示曾經“到此一遊”。被這名未滿18週歲的少年順手牽去的QQ號碼,包括一個以四個“0”為開頭的五位數靚號,其主人正是騰訊老總馬化騰。

網絡“竊賊”越來越多,嚴重威脅了企業的發展,但是目前法律對此還無能為力。

騰訊成網絡犯罪受害者 馬化騰QQ曾被盜

3月17日,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院理論研究所和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聯合主辦的“網絡與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研討會在深圳召開。來自全國的權威專家們把關注重點放在了“網絡犯罪”以及與之相關的“虛擬財產”的保護上。

會上傳遞出的信息表明,對於是否應該對所謂的虛擬財產提供刑法上的保護,中國法學界還存在根深蒂固的分歧。因為法律以及司法解釋的缺位,各地的法官和檢察官們在適用法律時卻有不同的理解。這個問題上的司法分歧,深刻表明成文法的剛性原則在互聯網時代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深圳市檢察院的檢察官張若平説:“司法機關在打擊網絡犯罪方面力不從心,是因為傳統法律對網絡上出現的一些新問題缺乏明確規定,能否對傳統法律進行解釋和如何解釋,成為爭議最大的問題。”

深圳市檢察院一位檢查官説,2006年10月份,馬化騰以深圳市人大代表的身份向深圳市檢察院提交了一份報告,指出騰訊正成為網絡犯罪的受害者,而現行的法律救濟機制卻存在很多問題。深圳市檢察院白新潮檢察長隨後責成成立以研究網絡以及知識產權犯罪為主題的課題組。  2006年12月,深圳市公安局破獲了一起當時全國最大規模的互聯網虛擬財產被盜案。從2005年5月到2006年7月,該犯罪團伙共盜取QQ號碼和遊戲賬號、裝備300多萬(套),最多一天盜號30多萬個,通過淘寶網站出手獲利70多萬元。

公安部門已經將該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南山區檢察院一位工作人員説,這個案子的最大特點是團伙作案,已經形成了一條完備的產業鏈。

位於遼寧海城的嫌犯分工明確,分別負責木馬的發送、號碼的盜取以及號碼的篩選。而長春的嫌犯則扮演總經銷商的角色,在淘寶上甩賣虛擬財產,或者交由位於全國各地的分銷商銷售。

南山區檢察院人士向本報記者介紹説,目前檢方已經逮捕了11個人,另有一名主犯在逃,“還有一些是未成年人,就沒帶回來”。

據有關部門估計,中國網絡遊戲市場已經接近300億元。與之相關的一個以遊戲賬號、遊戲貨幣和遊戲裝備等為交易主題的市場也日漸興起。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統計顯示,有61%的遊戲玩家有過虛擬財產被盜的經歷,77%的遊戲玩家感到現在的網絡環境對其虛擬財產有威脅。

網絡犯罪集團化、產業化的趨勢極大提高了網絡“盜竊”行為的效率。深圳公安局人士説:“根據我們的調查,海城的那個犯罪團伙每天可以盜取20萬到30 萬個QQ號,按照這個速度,一年之內就可以把騰訊公司所有活躍的QQ號碼偷一個遍。”

此類犯罪給司法部門帶來了挑戰。深圳市檢察院人士説,最大的困難是人們對這類行為的危害性認識不足。部分人為了牟利而在互聯網上實施“盜竊”,但有些人純粹是為了展示自己的技術能力。

南山區檢察院的一位檢察官説,網絡犯罪顛覆了司法機關傳統的辦案模式。在海城案件中,司法機關必須找到Q幣被盜的受害者,“他們遍佈除西藏之外的所有地區”。

負責偵辦網絡案件的深圳公安局網警支隊一位官員告訴本報記者,儘管該單位每天收到10宗左右關於虛擬財產失竊的舉報,但是“基本沒有立案”。他表示,此類案件很難用侵財(侵犯財產權)類的法律條文去規範,“盜竊罪?詐騙罪?我們很難認定”。

據上海高級人民法院法官蘇敏華的瞭解,在面對侵犯虛擬財產案件時,司法機關內部經常會就“罪與非罪”問題發生激烈爭執。即使在確定有罪的情況下,以什麼罪名定罪也有“六種”不同的意見,包括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商業祕密罪、非法經營罪、盜竊罪或者詐騙罪等。

而在司法實踐中,不同地區的法院對不同形式的虛擬財產案件,也採取了迥異的認定標準。

2004年,顏某以不正當的手段,從網易的網絡遊戲“大話西遊”的眾多玩家手上盜取了多個遊戲賬號以及“神獸劍精靈”、“斬妖劍”等裝備,在出售給其他玩家後獲利4000元。2005年12月,廣州天河區法院判決顏某犯“盜竊罪”,認為虛擬裝備是權利人交付了費用獲得許可使用的遊戲軟件和虛擬人物的權利後,再付出創造性勞動獲取的虛擬物品。因此,案件涉及的虛擬裝備具有現實的財產屬性。

同年12月,深圳也發生一起涉及虛擬財產的案件。曾某與楊某合謀"竊取"QQ號碼200多個,賣出160多個,非法獲利7萬多元。南山區檢察院以涉嫌盜竊罪起訴曾、楊二人。這是我國第一宗因涉嫌盜竊QQ號碼被提起公訴的案件,因此備受矚目。

南山區法院審理後卻認為,用户申請QQ號碼時通常是免費的,在案件中也沒有證據證實QQ號碼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經濟價值,並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法院最終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做出判決。  南山區檢察院的一位人士説,檢察院與法院在認識上最根本的區別是,QQ號碼是否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屬性。  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  南山區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的魏軍表示,在公認的幾類虛擬財產中,Q幣等虛擬貨幣由於在工商物價部門做了備案,1元人民幣等於1元Q幣,因此法律意義上的財物屬性比較明確。而遊戲裝備由於也可以在市場上公開交易,財物的屬性也被大多數人接受。目前最大的爭議是,QQ號碼是否可以被認定為“財物”。

深圳市檢察院張若平認為,Q幣的財物屬性已經在各地的案例中逐步得到確認。“司法部門在實踐時應由易到難,解決各種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接下去應該是力爭賦予武器裝備財物的地位,最後才是QQ號碼。”

負責2005年曾某案件的南山區檢察院公訴科周靜説,由於成立盜竊罪必須確定盜竊金額。人們對QQ號的“財物”特性起爭執,主要是因為尚無法以各方都接受的方式評估QQ號的市場價值。因此,這也導致了竊取QQ號碼的行為難以被定為“盜竊罪”。

中國刑法學會會長趙秉志教授撰文對南山區法院的判決提出質疑。他認為QQ號碼能夠在網絡平台交易本身也説明,它具有經濟價值。“因此與財產罪的調整對象並無差異。”趙秉志建議,最高司法機關應儘快就此做出明確的司法解釋,將虛擬財產納入財產罪的對象範疇。